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