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已修改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