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