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