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