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作战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