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