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