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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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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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