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