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