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