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