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