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