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