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