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