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已修改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