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九条已修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