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零九条已修改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