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