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一百条已修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