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