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