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