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