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