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