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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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