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