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