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