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有效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