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六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