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 警务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