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