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一节 调查第八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