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