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