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