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