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