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