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三节 执行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