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