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