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