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