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