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