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